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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消费群体走向成熟

1998-03-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梁捷 特邀嘉宾: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 我有话说

农民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农村是巨大的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不考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消费者。普法下乡,引导中国最大的消费群体走向成熟,就是培养市场。

记者:去年中消协开展了“讲诚信,反欺诈”年主题活动,并取得了预期效果。今年又确定了“为了农村消费者”的年主题。这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杨竖昆:主要是依据“十五大”精神。我国是个农业大国,80%的人口在农村。农民是个庞大的消费群体,也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就不能不考虑农村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坑农害农,制售假冒伪劣农用物资,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农民消费者的投诉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之一。过去,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城镇,而农村相对薄弱。近年来,富裕起来的农民正成为一支消费劲旅,而我们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却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开展“为了农村消费者”年主题活动,可以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关注、重视和支持,加大保护力度。

记者:农村消费者与城市消费者相比较还不够成熟,中消协将要做哪些工作?

杨竖昆:我们要在各地开展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情况及自我保护意识状况调查,了解他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农村消费者组织监督网络;组织开展农用生产资料的比较和推广活动,公布比较试验结果,帮助农民择优选购,并向社会公布质量好的农用生产资料,建立健全专业的农机投诉监督站,解决农机产品的投诉问题;还要推荐介绍好的产品,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记者:当农村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应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杨竖昆:其解决的途径有几个:可与经营者交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五个途径法律上没有规定先后顺序,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但从决定消费纠纷的成本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民还是按照我讲的这个顺序更合适些。

记者:据了解,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中消协向农村消费者宣传的重点。

杨竖昆: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40—49条,都是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要让农村消费者了解这些规定,以便一旦在受到损害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内容主要为: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三包”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还有,《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就是说,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如果出现质量等问题,也可依照《消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应特别提醒,这是我国《消法》的一大特点,具体地说,就是农民不仅购买和使用消费品受《消法》保护,而且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也受《消法》保护。因为农民除生活消费外,还要进行农业生产。

记者:引导农民消费者走向成熟,我们要做哪些工作?

杨竖昆:当前,在农村消费中,还存在着一些愚昧落后的消费现象。要让农村消费者成熟起来,不仅要送法下乡,使其学法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教育。在许多地方,大办红白喜事,迷信、赌博、请客送礼愈演愈烈,互相比富,讲排场,显气派,有的还花上万元修坟造墓,这些都是不健康的消费行为。

开展“为了农村消费者”年主题活动,就是要把提倡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和消费风尚,摒弃腐朽、低级、愚昧的消费方式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来做,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用发生在广大农村消费者身边的人和事,循序渐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分清什么是健康、科学、文明的消费方式,什么是腐朽、低级、愚昧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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